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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北京交通史的诸多“历史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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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北京交通史的诸多“历史第一”

发布日期:2020-11-16 作者: 点击:

清末民初,交通发展的总趋势是畜力工具逐步减少,机械动力车辆不断上升。当时都是什么人拥有汽车?据《中华全国风俗志》记载:“月入三五百元之人物无一不有汽车。”

1934年,全市各类汽车2841辆,马车322辆,轿车460辆,大车12056辆,人力车63948辆,以及各种排子车、手车18296辆,自行车157903辆。

出租车行有70余家,有车近300辆,主要运行在市区及近郊的万寿山、香山、八大处、玉泉山和小汤山等风景游览区。

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也在不断地扩展,道路交通的管理也在不断出台。

一、车辆管理有章可循

据记载,早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巡警部先后公布《管理地排车专则》、《管理大车规则》、《管理人力车规则》及《车辆夜行不燃灯处罚章程》等法规。

关于车辆的管理有若干条款:

1、所有车辆一定要到巡警厅登记;

2、营业的车辆要由巡警总厅发有营业执照,在车的明显处或盖有火印或钉有铜牌,否则不得上街行走;

3、车辆必须编列号数,并注明车行的名称;

4、雇佣的车夫也须有铺保担保,并呈报总厅备案,车夫要穿着著有车行名称的号坎;

5、营业的车辆要遵守道德,如讲好的价钱不得再额外索要,顾客遗留在车上的财物要报告,发现形迹可疑的人要随时报告等。

关于车辆出行的管理规定条款有:

1、载物不得超过规定面积和重量,重载大车不得再马路上行走;

2、车辆一律靠左走,不得并行,同行车辆前后距离须保持5尺以上;

3、夜间无灯火不得行走;

4、在行人众多的街道及街角、桥上行车时,宜慢行并扬声告之。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民政部规定《违警律》,对于违反交通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具体处罚规定。如规定车辆不装置灯火、铃铛者,在人多道窄处疾驰者,损坏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者,未经许可在路旁、河岸开设店铺者,以及损坏路灯、在禁行道路通行者等,都要受到处罚。

为了解决交通拥挤现象,巡警厅还制订了一系列的交通管理规则,加强交通管制。如规定马车、轿车等的出入路线,不得任意通行,更不许随便抢行和插车。如将前门外的大栅栏和珠宝廊划为单行道,由大栅栏进,由珠宝廊出,这样就大大缓解了这一地区的交通拥堵现象。在规定之初,由于民众尚不习惯,以致常有违反交通规则的事情发生。

民国以后,随着汽车进入城市,京师警察厅在1915年9月发布《管理汽车规则》《巡守长警指挥汽车通行简章》等规章,对汽车及司机的管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有30条之多。

概括起来主要有:

1、汽车的管理,无论是自用还是营业用汽车一律禀报警察厅;车辆定期送警察厅检查车况,合格者发给行车执照;车的前后须钉放警察厅核发的号牌;汽车必须备齐车灯、喇叭、速度表。

2、关于司机,司机要经过警察厅考核,合格者发给执照,开车时须随身携带,以备巡守长警检查;领有执照司机每满三个月还应复验;未领有执照者,不准开车。

3、关于行车,规定了行车的最初规则;如限定了每小时行速,不得超越;规定了警察指挥交通的各种手势;汽车在拐弯、路口等处应遵守的鸣笛、慢行等规则;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等候警察处理;坐车之人发生各种情况司机有报告之责;汽车停靠地点的规定等。违反规定者,依据轻重分别给予罚款、拘役的处罚。

在《巡守长警指挥汽车通行简章》中提出:“汽车行驶甚速,危险每易发生,巡守长警应特别注意指挥”,规定各处巡守长警管理和指挥汽车的职责,以及保证交通安全的详细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地区要特别注意人员和车辆的安全,如在道路拥堵处、交叉路口、拐弯或狭窄街道等区域;

2、出现交通问题时,巡守长警应执行的指挥疏导措施;

3、巡守长警对汽车的检查职责,车牌、车灯、停车位是否合格等;

4、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措施等。

此外京师警察厅还对人力车发布了《管理人力车规则》、《人力车夫著用号衣规则》等等。对乡村车辆进城颁布《乡车进城领照简章》,规定无论是否营业,乡村车辆进京应该到所辖区署缴纳税费并领取执照。

1928年,北平市政府成立后,设立公安、公用、工务职能局,进一步加强了对城市道路交通的管理。

市政府和公安局制定了一系列的交通管理法规,显示出市政当局对交通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更加成熟。

这些法规,以1934年6月2日公安局公布的《北平市政府公安局管理交通规则》为代表,该规则共8章,59条,对汽车、电车、人力车、自行车、马车、大车、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该遵守的交通规则、注意事项,制定了系统的管理条例。

总之,在道路交通的管理上,市政当局顺应城市发展的趋势,逐步制定了管理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保证了城市的发展运行。清末多首竹枝词反映了这一新气象,及人们对新事物的拥护。

其中有两首:“大街拥挤记当年,高在中间低两边。一自维新修马路,眼前王道始平平。”“正阳门外最堪夸,王道平平不少斜。点缀两旁好风景,绿杨垂柳马缨花。”

二、马路及便道不准“练摊”

1936年,北平市公安局出版的《交通警察学》一书明确把交通管理作为“都市问题之中心”。书中说,“衣食住行,为人生要素,行者何,交通之谓也,行之一事,又为人生要素之要素,盖以衣食住三项,多赖行以完成之。”这说明,当时人们对交通问题已经有了较高水平的认识。

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前半叶,北京共颁布交通法规五十余种,对道路、车辆、执法、处罚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马路边“练摊”对交通造成很大妨碍,这个问题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困扰着城市管理者们。

1905年,负责城市交通管理的部门工巡总局颁布了《马路章程十条》,把影响交通的行为纳入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内容涵盖行驶(行走)路线、摊贩占路、街道卫生和车辆停放等。

1914年,北洋政府京师警察厅又发布了《马路规则》,规定“马路及便道均不准摆列贸易小摊”,“马路上不准停置车辆或横拦各物阻碍通行”,“马路上两旁铺户每日须将门前洒扫洁净不准抛弃秽物”。

转换成今天的说法,大体上是禁止占用便道摆小摊、做买卖,临街的商户还要做到“门前三包”。

1927年至1937年,北平特别市公安局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对未经许可,在路边河岸等处占地设摊开店的,均处以拘留或罚款。

道路施工也是影响交通的重要因素。在这方面,近代北京也有相关规定。1947年公布的《修正北平市掘路规则》要求,因工程需要掘动公路不论面积大小,都应先报工务局核准后才能开工。

开工后,施工方白天要设置红旗,夜间要悬挂红灯。工期超过一天的,要添设临时障碍物,超过十天的,要添设固定障碍物。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由工务局移送警察局处置。

动物与车辆、行人并行杂处,也对交通畅通不利。

1906年,清政府巡警部在《违警罪暂行章程》中对此类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纵容狂犬“奔突于路上者”,处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或罚款三百钱以上、一元三百钱以下。

在多人聚集之处及弯曲的街巷,驾马车骡车行走或故意造成交通拥堵的,可处拘留一日或罚钱百钱以上一元以下。

三、老北京的号牌整治行动及交规颁布

1914年,北京第一个《管理汽车规则》颁布。京师警察厅要求,凡想成为汽车司机者,应先禀报警察厅,检验合格后发给《规则》一份,限期一周熟习,届时还要进行考查,确实已经学习纯熟者,才能拿到驾驶执照。

这份规则还对车辆号牌作出了专门规定。“汽车须购警察厅制定之号牌两面订于前后易见之处”,“无论营业自用之号牌均用白地黑字以中国号码及阿拉伯号码并列形式,高英尺六寸宽一尺四寸”。

虽然有这些规定,但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北平的汽车号牌管理并不到位。有的汽车往往不挂号牌,或者沿用外埠号牌,或仅在车前悬挂号牌,车后不挂。这些号牌不规范的车辆一旦肇事,警察难以查缉。

为此,1933年,北平市公安局专门开展了一场号牌专项整治行动,通令各区随时检查,取缔违章行驶车辆,没有号牌或号牌不符要求者则饬令其到主管部门领取号牌。同年,还开展了停车点整治。

当时在北平各繁华地区及娱乐场所,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填塞纷扰,滋事无穷”。针对这种情况,公安局按照地势重新规定行车路线和停放地点,并予以公布施行。

此外,车辆登记及行驶也有详细规定。1946年7月,北平市公布《北平市汽车驾驶人管理规则》。

次年7月,又公布了《北平市汽车管理规则》,对领取汽车登记书作出详尽规定,要求登记的内容包括车主的基本情况,车辆种类、制造厂名及年代、发动机号码及燃料种类、汽缸数、马力、座位数、车轮数、构造和颜色、车身长宽及轮胎尺码。

1947年10月,北平市政府又对车辆行驶作出规定。“各种车辆均须靠右单行顺序行进不得两车并行;有快慢线的道路,高速度车在快车线内行驶,低速度车在慢车线内行驶;无快慢线的道路,高速度车在路中左侧行驶,低速度车在路旁右侧行驶;在交叉点各方向同时来车时应让直行车先行。”

除了车之外,北平市政部门对行人也作出了规范要求。1934年6月公布的《北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规则》规定,行人一律应在便道行走;遇到消防车、警车及卫生救护车经过时,应靠路边避让,让上述车辆先行;交通警察应特别保护残疾人或老弱者通过繁华道路。

交通信号灯,起源于19世纪初的英国。在中国,最早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的上海英租界。

1934年12月21日,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了《陆上交通管理规则》,规定:“灯道标(即信号灯)以绿色示进,红色示止。”

1938年10月,北京第一次在东单路口、西单路口、王府井大街南口安装了交通指挥信号灯,灯的颜色也统一改成了红黄绿三色。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北平共有信号灯八处,分别位于天桥、珠市口、司法部街、棋盘街、东单、西单、东四、西四。

这些信号灯比较简陋,需要交通警在高空岗楼根据路况手动调节,用铜插头插入控制不同颜色信号灯的电门孔,与机内铜块产生电接触控制灯色。

信号灯柱上装有电铃,黄灯亮时铃声响起,提醒车辆、行人注意信号灯的变换。

四、国民政府把交通常识编入中小学教材

交通管理法规关系百姓日用,须在社会广泛普及,才能发挥效力。这一点,近代北京的城市管理者也有认识。早在二十世纪之初,清政府为了让更多的人明了马路管理规章,专门在道路繁华地带立了小白牌,上写前文提到过的《马路章程十条》。

进入民国,北平市公安局进一步认识到“普及人民交通智识及增进交通道德,实为整理交通根本之要图”,把改订的《北平市公安局管理交通规则》大意撰成白话文布告,附以各种手势图说,分别传达张贴,以便做到“家喻户晓,增进交通常识,而后警察执法,民众守法可以并行不悖焉”。

1934年,国民政府推行“新生活运动”。北平也开展了一系列交通宣传,举行“安全周”活动,制作幻灯片和电影在影院播放,把交通常识编进了中小学教材,并对司机进行了专门的培训等。

五、老北京交通史的诸多个“历史第一”

最早的单禁行线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二十三日,外城巡警总厅示喻:从九月二十六日起,石头胡同至陕西巷等地方,每日下午六时起至十二时止,都要按图上指定路线走。并附图注明行走路线,石头胡同从王广福斜街至万佛寺湾胡同东口只准往南;陕西巷只准往北;东皮条营胡同、万佛寺湾胡同、韩家潭胡同东段只准往西;百顺胡同只准往东。这是北京道路交通管理有记载最早的单禁行线。

北京市第一部机动车管理法规民国三年(1914年)制定了北京道路交通管理史上第一部机动车管理法规——《管理汽车规则》,开始对车辆和驾驶员实行牌、证管理制度。并对汽车进行登记检验

第一条有轨电车路线民国十年(1921年),北洋政府在京建成天桥至西直门的第一条有轨电车路线。

第一个单项交通违章处罚规定民国二年(1913年),北洋政府京师警察厅颁布第一个单项交通违章的处罚规定,即《车辆夜不燃灯处罚章程》。

最早的管理汽车的规则民国三年(1914年),京师警察厅制定了京城最早的《管理汽车规则》(简称《规则》)。规则规定:自用、营业汽车应禀报警察厅。一条有轨电车路线。

有记载的北京第一起肇事逃逸交通事故民国十七年(1928年)三月六日,北平市政捐局司机金某某驾车行至东四牌楼南报房胡同时,将一骑车人撞死,向街警佯称送往医院治疗,将人和自行车抬上汽车,弃车于阜城门下一厕所,弃人于太平湖坡下。次日,有人报警发现男尸,栗某某之妻报案寻夫。经认定,死者就是栗某某。遂将金某某逮捕归案。这是有记载的北京第一起肇事逃逸交通事故。

首次利用信号灯指挥交通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伪北京特别市公署警察局及北京设置信号灯交通岗,北京交通管理史上首次利用信号灯指挥交通。同期,开始使用指挥棒代替徒手指挥手势,勤务方式开始形成制度化。

第一部管理人力脚踏车的法规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八月二十一日一天就发布了12部交通管理法规,其中,针对人力脚踏车交通工具的发展,制定了《北京特别市脚踏车管理规则》,这是北京城市交通管理史上第一部管理人力脚踏车交通工具的法规。

北平解放后第一个具有法令性质的城市交通管理规定1949年2月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第四号布告公布了《北平市交通管理暂行办法》和《北平市汽车登记暂行办法》。这是北平和平解放后第一个具有法令性质的城市交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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